事实证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人数相当多,必须按照政府的承诺给予赔偿。再加上政府宣布为12起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事件的受害者提供的其他服务,肯定都成为政府预算的负担。
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说,它向过去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发出了大约7000封证明书。周四在巴东(Padang),国家人权委员会副主席阿卜杜勒•哈里斯•塞门达威(Abdul Haris Semendawai)说:“在整个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已经颁发了大约7000张证明书。”
在上述大约7000人中,尚不确定是否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依据2000年关于人权法院的第26号法律和2014年第31号法律规定的权利。该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国家的心理、医疗和社会心理赔偿,或获得恢复和康复赔偿。
塞门达威表示,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服务,还取决于见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机构(LPSK)。国家人权委员会仅进行评估和验证,证实相关人士确实是过去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后,才颁发证明书,
为了获得法定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害者必须首先获得一份证明,证明他们是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基于2022年第17号总统条例(Keppres),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过去发生了12起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
这12起事件分别是1965年至1966年事件、1982年至1985年神秘枪击事件、1989年楠榜的塔朗萨里(Talangsari)事件、1989年亚齐的鲁莫戈东(Rumoh Geudong)和波萨蒂(Pos Sattis)事件、1997年至1998年的强迫失踪事件和1998年5月的骚乱事件。然后是1998-1999年第I和第II的特里萨克蒂(Trisakti)和史芒基(Semanggi)事件、1998-1999年的巫术女巫谋杀事件、1999年亚齐SimpangKKA事件,2001-2002年的巴布亚Wasior事件、2003年的Wamena巴布亚事件和2003年的亚齐Jambo Keupok事件。
政府已决定采取非司法解决方案,以帮助受害者消除阴影、恢复名誉。这种机制被认为使受害者的权利更有可能得到实现,例如了解真相的权利、伸张正义的权利、追偿权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非司法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通过揭示真相、恢复、促进和解、历史纪念以及其他方式,赋予、庇护和恢复受害者尊严。
一些人权活动家一直在质疑为何总统只提到12起事件,尽管还有其他事件亦是被归类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印尼国际特赦组织执行主任乌斯曼•哈米德(Usman Hamid)提到政府对东帝汶军事行动期间、1984年丹绒不碌(Tanjun Priok)悲剧、1996年7月27日的袭击和2004年慕尼尔(Munir)谋杀案所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忽视。
我们可以理解,许多当事人对政府采取的非司法解决方式感到不满。然而,我们认为国家元首的公开承认,并对过去发生的各种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事件表示遗憾,是向前迈出的一步。
现在,政府已开始采取非司法方式解决问题。
现在取决于政府是否兑现承诺,继续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服务,包括遣返那些过去无法返回祖国的公民,涉及至少7000名或更多的受害者。这就需要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证人保护局(LPSK)进行仔细的研究、追踪和核实数据。
我们希望这12起案件的解决能够顺利进行,不让受害者及其家属被忽视或遗漏。他们的权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给予。这样,过去历史的负担就会减轻,我们可以更轻松地走向充满挑战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