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金融领域发展与强化法》的2026年第4号法律,为财政部、印尼央行,以及达南塔拉(Danantara)投资管理机构成为印尼证券交易所(IDX)股东铺平了道路。
随着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敲定关于去互助化(demutualization)及持股比例限制的法规,相关辩论不应局限于可购买的股份比例。仅仅确立法律地位并不能自动解决治理问题,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新股东不会将印尼证券交易所从市场裁判转变为服务于特定市场参与者利益的工具?
国有化并不等同于维护国家利益。事实上,只有当交易所被信任能够公平对待所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时,国家利益才能得到最佳保障。反之,如果国有化引发了对特定实体享有优待的猜疑,交易所的公信力便会受损。达南塔拉在国有企业生态系统及资本市场中的经济影响力越大,就越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向公众证明投资利益不会侵蚀监管领域。
这就需要考量印尼证券交易所的特殊性质。印尼证券交易所并非普通的商业公司,尽管交易所追求效率、产品创新和收入增长,但它同时也履行着自律监管组织(SRO)的职能。
达南塔拉的入局引发了关注,因为该机构负责管理国家投资,并在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与转型方面拥有战略利益。许多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已是印尼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上市公司,而其他国有企业未来也可能寻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若达南塔拉成为印尼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股东,便会出现一种微妙的局面:交易所的所有者同时对交易所监管、评估和服务的企业拥有利益关联。
因此,尽管设定持股比例限制确有必要,但这还远远不够。达南塔拉的持股应为非控股性质且不附带否决权,同时不得通过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联或协同行动来实现共同控制。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不仅需要针对单个股东设定持股上限,还需对关联方的合并持股比例进行监管。
第二项保障措施涉及对表决权的限制。对于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联的股东代表,必须强制要求其在涉及上市、检查、制裁、停牌或其他直接影响关联实体的决策时回避表决。每一次回避表决的情况及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予以记录并向公众披露。
第三项保障措施是明确区分商业职能与监管职能。印尼证券交易所须设立监督法规委员会,且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为独立人士。这些成员的任期应受保障,并对自律监管组织职能的公正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此外,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定期开展独立性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摘要。此类审计不应局限于评估行政合规性,而应深入审查决策流程、回避表决模式、信息获取权限、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针对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在规则执行上的一致性。
达南塔拉的入局可能带来诸多益处,包括资金支持、交易技术升级、网络安全增强、产品开发,以及全球互联互通。然而,这些益处必须体现在可量化且透明的投资计划中,而不能成为谋取特殊优待的借口。绝不能利用国有资本来换取监管影响力。
达南塔拉必须被定位为遵守交易所治理规则的投资者,而非能够左右决策获得特殊待遇的所有者。归根结底,印尼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取决于制度设计。尽管法律已为股权持有敞开大门,但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确保相关保障措施足够稳健,足以抵御任何所有者可能施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