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正式发布2026年第13号OJK条例(POJK),即《证券交易所股东条例》,正式确立印尼证券交易所(BEI)实施股份制改革(demutualisasi)的相关规定。
 
新规涉及证券交易所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个人投资者参与方式以及交易所内部职能分离等多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印尼央行及Danantara可成为交易所股东
 
财政部、印尼央行(BI)及Danantara均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BEI股份,也可以指定其他机构作为股东。
 
二、交易所股东不再局限于交易所会员
 
POJK允许符合条件的印尼个人及法人,包括交易所会员和非交易所会员,成为BEI股东。
 
三、个人投资者须通过公开发行入股
 
个人只有通过公开发行,或在BEI完成公开发行后,才可成为交易所股东。
 
四、股权与交易所会员资格分离
 
拥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不再自动成为BEI股东;BEI股东也不必同时具备交易所会员资格。
 
五、未经OJK批准最高可持股5%
 
任何一方可直接或间接持有BEI最多5%的股份;持股超过5%则必须获得OJK批准。
 
六、OJK追查至最终受益所有人
 
对于间接持股,监管范围将延伸至最终受益所有人(UBO),包括通过关联方或协调一致关系形成的持股安排。
 
七、禁止任何股东取得交易所多数股权
 
POJK禁止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取得BEI多数股权,包括通过关联方持有。所谓多数股权,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
 
除股权安排外,POJK还规定,同时拥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BEI股东不得在交易中享受特殊费率。交易所必须以透明、非歧视的方式提供交易服务,不得因股东身份给予特殊费率待遇。
 
新规还要求BEI进一步分离监管、监督与商业业务职能。负责监管职能的董事会成员必须与负责监督职能及商业业务的董事会成员相互分离。
 
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隔离,BEI必须建立信息隔离机制(information barrier),限制监管、许可及监督部门向交易所业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
 
尽管股份制改革将改变BEI的股权结构,但交易所的监管和监督职能仍由OJK负责。BEI必须保持独立性及资本市场完整性。
 
在外资持股方面,POJK规定BEI股东由印尼个人及/或印尼法人组成。不过,目前该条例尚未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具体持股比例上限。
 
此外,董事会职能分离及信息隔离机制必须在BEI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最迟6个月内实施。所谓股份制改革完成,是指BEI股东大会(RUPS)批准非交易所会员的新股东加入之后。(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