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印尼证交所(IDX/PT Bursa Efek Indonesia) 通过颁布和执行第I-C号条例的更新,通过更加灵活、更适合市场参与者的条例,加强印尼资本市场的共同基金生态系统。 
该规定受第Kep-00183/BEI/11-2024号印尼证交所董事会决定的监管,该决定涉及以集体投资合同形式上市共同基金参与单位,其参与单位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IDX公司秘书Kautsar Primadi Nurahmad周二(11月19日)在雅加达说:“根据市场发展,此次监管更新是为了加强相关监管框架。” 
在最新的第I-C号条例中,Kautsar 解释说,有关于集体投资合同 形式的共同基金的条例,其参与单位通过实施多类别功能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Kaustsar说:“希望这个应用能够支持产品开发,增加投资者投资的选择或参考”。 
同时,该规定将于2025年11月15日或最新第I-C号条例颁布一年后生效。除此之外,他继续说,在最新的第I-C号条例中,参与单位在交易所交易的集体投资合同型共同基金的最低初始资产净值 (NAV) 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的资产净值最初定为最低 50亿盾,现已降至10亿盾。 
他希望这一调整能够简化并鼓励投资管理公司(MI)发行更多参与单位在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交易的集体投资合同型共同基金产品。 
Kautsar 表示:“为了确保这一新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IDX为投资经理 (MI) 提交备案文件提供了一个过渡期。” 
在过渡期间,投资经理仍然可以通过光盘、硬盘或类似电子介质以电子形式(软拷贝)提交文件,直到 IDX 发布关于通过电子系统提交文件的通知。 
Kautsar说:“这一过渡期允许市场参与者在不中断运营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其记录义务。” 
此前,以集体投资合同形式记录共同基金投资单位的规定是根据2006年12月22日的第Kep-310/BEJ/12-2006号雅加达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已制定的第I-C号条例进行规范的,。 
随着第Kep-00183/BEI/11-2024号IDX董事会决定中规定的第I-C 号条例的颁布,于2006年12月22日第Kep-310/BEJ/12-2006号条例雅加达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制定的的之前第I-C号条例被正式撤销并宣告无效。 
通过实施最新的第I-C号条例,IDX 希望通过为投资经理 (MI) 和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关于集体投资合同型共同基金参与单位在印尼资本市场上市的更有条理的指导,加强印尼资本市场的共同基金生态系统,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完整的第I-C号条例可通过 IDX 官方网站 www.idx.co.id > 条例 > BEI 条例 > 上市条例访问。(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