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已颁布一项关于证券公司的新条例,其中一项重点内容是要求证券承销商(PEE)对计划进行公开发行的潜在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该规定载于2025年金融服务管理局第13号条例(POJK 13/2025),该条例涉及作为承销商和经纪自营商开展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的内部和行为控制。
 
OJK 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证券承销商(PEE)在协助发行人进行公开发售时,必须制定尽职调查的政策和标准操作程序。
 
另一条还规定,作为证券发行承销商的 PEE 必须在发行人向 OJK 提交注册声明之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PEE 需要满足多项要求,其中包括检查注册声明文件中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此外,他们必须与资本市场支持专业人员和/或发行人确认注册声明文件中提供的信息。
 
此外,证券公司必须确保每份注册声明文件中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些文件均已由资本市场支持专业人员审核。PEE还需要进行访谈和/或向必要方索取书面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PEE 必须至少评估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公司章程以及提供公司概况的文件(如有)。
 
PEE 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评估计划进行公开发行的公司的可行性。
 
可行性评估至少包括拟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与业务持续性,评估基础包括过去五年的财务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五年,则自成立以来),并结合公司管理层的评估进行综合分析。
 
可行性评估还包括公开发行所得款项的预期用途、其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以及公司财务业绩。此外,评估还包括对发行人业务业绩、利率或其他收益率的预测,以及发行人将发行的股票和/或债务证券和伊斯兰债券(EBUS)的数量。
 
PEE还需准备并保留尽职调查流程的工作文件,保留期限为尽职调查流程结束后的10 年,以及PEE作为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需的其他文件。
 
此外,如果承销流程需要获得相关方的批准,则PEE必须在发行人向OJK提交注册声明之前获得相关方的批准。
 
此外,如果PEE在承销活动之前提供建议,则PEE需要提供有关融资方案的信息,以便发行人能够确定合适的融资方案,无论是通过发行证券还是其他融资方案。
 
若除PEE外还有其他承销商参与,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各证券承销商的名称及提供融资建议的机构名称。
 
对配售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OJK还要求PEE对确定配售(bookbuilding)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PEE必须确保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实益所有人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

如有需要,OJK可要求PEE提交尽职调查相关工作底稿,以证明其已履行尽职义务。

此前,OJK曾表示,该条例对证券承销商(PEE)及证券经纪自营商(PPE)——包括地区证券公司(PED)和作为营销合作伙伴的PPE——的内部控制与行为规范进行了更新。新规被认为更为全面,并能更好地应对证券公司业务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

本条例的出台,旨在应对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日趋复杂的发展趋势,并回应行业在产品、流程、文化与服务机制等方面的演变。

该条例于2025年6月11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5年12月11日起生效。(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