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法案将提交全会表决 至少包含七个主要部分
-
2026年7月20日,印尼财政部长普尔巴亚(右三)、国会第十一委员会主席米斯巴洪(左三)、国务秘书部副部长班邦(左二)、司法副部长爱德华(左)、国会第十一委员会副主席多尔菲(右)和赫卡尔(右二),在雅加达国会大厦与国会第十一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后合影留念。
【本报讯】周一(7月20日),印尼国会和政府已就《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法案》达成一致。该法案将提交计划于7月21日举行的国会全体会议表决。
国会的八个党团,即第十一委员会的所有党团,均同意在不到20天时间内完成的该法案审议结果。
国会第十一委员会副主席兼《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法案》工作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赫卡尔说明,政府最初提交的法案草案实际上只有7章53条。但在讨论过程中,工作委员会需要审议和深入研究各党团提出的503项问题清单。
对全部问题清单的深入研讨随后交由起草小组和同步小组负责,两小组自7月17日工作至19日。各小组的工作成果随后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得到完善,会议一直持续到7月20日上午。
赫卡尔在雅加达国会大楼举行的会议上表示:“根据工作委员会以及起草小组和同步小组的工作成果,现已形成《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法案》草案,系统性地编列为10章73条。”
该法案草案至少包含七个主要部分,如下:
一、总则与目标(第一章和第二章)
规定定义、组织实施原则,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设立和地位。该章还明确印尼设立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目标(第1–4条)。
二、经营活动(第三章)
具体规定允许在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内运营的经营范围。其范围不仅限于金融领域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也包括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第5–9条)。
三、机构架构(第四章)
第四章涉及自上而下的权责治理,也是篇幅最庞大的章节之一,由六个部分组成(第10–34条)。
第一,规定总统向国际金融中心行政长官授权管理,并设立咨询委员会。
第二,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理事会:规定其地位、机构、任务、职权、任免机制,直至各支持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管理机构:规定其任务、职权、机构机关、初始资本、工作计划,以及利润管理、资产亏损和破产等机制。
第四,关于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服务管理机构:规定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这一机构的地位、机关、任务和初始资本。
第五,规定须向总统提交问责报告,并向国会负责金融事务的配套机构提交任务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该机构运作程序将通过总统条例进一步细化。
四、执法与争端解决(第五章和第六章)
为给全球投资者提供法律确定性,该法案设计了独立的司法体系(第35–45条)。
这部分规定设立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机构,提供普通法院之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
而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则定位为特别法院,拥有全面审理、裁决区域内案件的专属权力。
该章还规定了法院组成、院长的职权、诉讼法,以及由国际金融中心管理机构承担的预算等事项。
五、生态系统支持(第七章)
该部分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均须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顺利运行提供具体形式的支持(第46条)。
六、税务便利和特别激励(第八章)
该章规定大规模财政放宽措施(第47–65条),包括:所得税便利及享受主体标准;增值税和/或奢侈品销售税便利;海关便利;以及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内遗产税豁免。
此外,还规定了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初始资本融资的特别税收处理、专家/经营者的行政报告义务,以及滥用税收便利的相关处罚。
七、国际金融中心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和第十章)
该法案还为国际金融中心区域规定了一系列特别法意义上的特权(第66–73条)。这些特权涵盖使用外语的灵活性、许可的法律选择、外币使用自由,以及特别金融交易程序。
结尾章节还明确,为保持营商便利环境,若干其他法律法规在该区域内不予适用。(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