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最高法院纠正锡矿案国家损失金额:并非300万亿盾,而是28万亿盾
-
印尼最高法院
【本报讯】印尼最高法院纠正了锡矿贸易腐败案中的国家损失计算。该案国家损失此前根据印尼财政与发展监督局(BPKP)的计算为300万亿盾。
对国家损失计算的纠正载于第11179 K/Pid.Sus/2025号最高法院上诉判决中,该案被告为阿尔温·阿尔巴,于2025年12月3日宣判。最高法院上诉合议庭由普里姆·哈里亚迪、西宁塔·尤利安西和扬托组成。
根据BPKP的审计结果报告,300万亿盾国家损失由两部分组成:
– 因Timah上市公司与私人冶炼厂之间开展加工/冶炼设备租赁合作,以及向这家国企采矿合作伙伴支付锡矿石款项而产生的超额支付(价格过高),且这些活动未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总额为28.9万亿盾。
– 环境损失,包括:生态损失、环境经济损失和恢复费用,总额为271万亿盾。
在判决理由中,最高法院上诉合议庭认为,将300万亿盾全部定性为国家财政损失是不准确的。
判决理由中如此引述:“损失金额包括未经充分可行性研究而产生的超额支付28万亿盾,其他损失为环境损失,包括生态损失、环境经济损失以及恢复费用,金额为271万亿盾。”
判决理由中写道:“确定财政损失的依据应当是:国家财政被不当支出,或者国家本应获得的利润丧失,而这两者均可被确切计算。”
在本案中,合议庭认为,将环境损害作为腐败案中的国家财政损失是不妥当的,因为它具有自身的特征和法律制度。
判决理由中写道:“尽管环境损失——无论因环境损害还是生态破坏——可由专家计算和评估,包括其恢复费用,但环境损害并不因此自动成为国家财政损失的一部分。”
合议庭强调,此类环境损失可以构成独立犯罪,并通过环境法律制度处理。分开处理旨在使受损环境的恢复能够以最佳方式进行。
据最高法院Dandapala网站引述,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还援引了2024年第2号最高法院通函(SEMA),其中规定国家审计署(BPK)拥有宣布国家财政损失是否存在的宪法权力。
同时,BPKP等其他机构仍有权对国家财政管理进行检查和审计,其结果可作为法官根据庭审事实评估损失的基础。
关于阿尔温·阿克巴的刑罚,仍维持12年监禁。他也未被判处赔偿金,因为被认为未从该案中获利。
该锡矿案还牵扯到桑德拉·黛薇的丈夫哈维·莫伊斯。他被判处20年监禁,并须支付4200亿盾赔偿金。(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