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印尼政府通过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第18A条,向采矿业出口商放宽自然资源出口外汇(DHE SDA)存放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条款,符合条件的矿业出口商可将其自然资源出口外汇至少30%存放至少三个月。这一方案不同于非油气采矿业的一般规定,后者要求将100%的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存放至少12个月。
周日(8月30日),经济统筹部秘书长苏西维约诺·穆吉阿尔索在雅加达发表声明称:“该政策旨在实现三大目标:(一)支持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内金融市场深化;(二)推动发展融资,特别是为加速自然资源下游化提供投资和营运资金;以及(三)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活动的投资与出口业绩。”
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3月至2026年7月期间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政府识别出537个矿业出口商纳税人识别号。
经与法律行政总局数据比对,其中64个纳税人识别号(约占总数的12%)符合享受第18A条便利的条件。该便利对于符合条件的采矿业出口商属于可选择性政策。
该便利提供给从事采矿业、至少有一名来自伙伴国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出口商。
苏西维约诺解释说,政府确定了五个符合伙伴国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即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除了在存放比例和期限方面给予放宽外,利用该放宽政策的出口商还可将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存放于从事外汇业务的外汇银行。
政府已指定15家外汇银行作为利用该便利的出口商存放自然资源出口外汇专用账户的存放机构,包括5家国有外汇银行和10家非国有外汇银行。
符合条件但不愿利用该便利的出口商可选择不适用新的自然资源出口外汇规定,只需在出口商名单公布后最迟五个工作日内向印尼央行提交声明函。如出口商未提交该函件,则自动视为选择利用该特殊便利。
与此同时,不利用特殊便利的出口商仍须遵守2026年第2号政府条例关于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的一般规定。
对于非油气采矿业,该规定要求在国有外汇银行存放100%的自然资源出口外汇至少12个月。而油气采矿业则须在国有外汇银行存放至少30%至少三个月。(cx)